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延长线由景东县方向往镇沅县城方向行驶,21时44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路、**路延长线交叉口K0+50M处时,被镇沅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检测值为:131mg/100mL血,达醉酒值。镇沅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样备检。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8.19mg/100mL血。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景东县**镇**村**组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起诉书十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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