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12月28日因合同诈骗被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2000元;2018年6月8日社区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飞,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汤某某、肖某某在安宁“聚富阁”酒馆喝酒,期间周某某喝了五六罐啤酒。2019年12月12日2时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驾驶证记满12分被扣留期间,醉酒驾驶甘A*****号灰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沿西固区古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固热电厂门口休息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验,周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3.90㎎/100m1。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汤某某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甘肃中科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前科,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豆豆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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