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住勉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经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堂哥家吃饭,期间与堂哥等人饮用了500ml装“西凤”牌白酒,后该周又喝了两瓶550ml装“雪花”牌啤酒。当日19时许,周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陕F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勉县老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同沟寺镇官沟村八组路段,追尾碰撞同向前何某某骑的自行车,致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67mg/100ml。
经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周某某主动随救护车前往医院,配合被害人何某某住院治疗,全额承担医院治疗费用,与何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何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2000元,取得了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发后,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自胆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7433****。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举证、质证提纲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