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0时44分,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里小区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