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乡**村**村**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0时44分,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里小区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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