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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41966********,汉族,小学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纳昂福牌四轮电动汽车,准备驶入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政府院内时,车辆失控撞上乡政府大门口右边墙上和政府办公楼墙壁,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血醇检验报告书;4、现场勘验笔录;5、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东翔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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