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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劳务人员,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新站区西藏路,途经杭州路至上海路,在**路桥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抽血、吹气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市瑶海区***栋**室,电话1380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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