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路**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L*****号小型轿车搭载朱立明,沿梓州大道由北向南形式,当其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兴隆街道梓州大道南二段由北往南辅道距离梓州大道与通州路交叉立交桥约20米处路段时,与一辆停放在道路右侧由黄某某驾驶的川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上述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
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86.4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周某某主动向黄某某赔礼道歉并为其维修车辆,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无前科,本次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已取得对方车主的谅解,综合考量,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1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