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为******号新感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叙永县县城沿国道321线往龙凤镇方向行驶,至国道321线叙永县叙永镇铜鼓石加油站路段处时,因超车与前车李某某驾驶的渝D******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左侧并行行驶过程中,因周某某操作不当而摔倒,造成周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周某某因受伤被送至叙永安民医院治疗,民警在叙永县安民医院对周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277mg/100ml、94mg/100ml,民警随即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结果为293.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案发前一天晚上在家中饮的酒,周某某驾驶车辆悬挂号牌******为其擅自在其他车辆上拆装悬挂,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志才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9********
2.卷宗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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