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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69********,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夏津县观光路前屯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3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夏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物证摩托车;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四强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夏津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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