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9时08分许,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蒙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八仙筒镇新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团结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马岩驾驶的蒙GH****号轿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11月24日19时48分许,周某某被八仙筒镇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利血液酒精含量为:267.9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破案简介、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保存证件清单。2. 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凤丽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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