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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9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继续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早上,被告人周某某在家中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贵F9****小型客车沿本县环城路行驶,当日15时许,周某某驾驶该车经过五里岗街道景观大道临时红绿灯路口处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于当日将周某才带到威宁县人民医院抽血送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69.00mg/100ml。被告人周某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3、查获经过,抽血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结果,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结论为血液乙醇含量为269.00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住威宁县***街道**社区***组;

2.本案侦查卷1册、起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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