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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胡同*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EW***轻型厢式货车沿大百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百线与六分干交叉口时,被宁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少侃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372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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