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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家住东至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5日20时53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至县尧渡镇东流大道舜帝花园门口,被东至县公安局民警拦截,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民警遂依法将周某某带至东至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ml*3管。2019年7月16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新桐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5660****。

2.案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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