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10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6时3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皖******中型专用校车,超员行驶至临泉县吕寨镇至**村委**庄路段,被临泉县交警大队老集中队巡逻民警查获,经交警清点:该车核载19人,实载31人(1名驾驶员、1名跟车老师、29名学生),属于严重超员,系超员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解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