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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及亲戚到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淮河风情文化园”小区大门西侧的“大众土菜馆”吃饭、喝酒。饭后14时许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准备启动时与骑电动车经过的朱某某差点发生碰撞,二人发生口角。朱某某离开后,周某某等人继续驾车追至“淮河风情文化园”售楼部,并进入售楼部和朱某某发生争吵,朱某某向毛集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周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将案件移交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处理,民警当日将周某某带往毛集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进行密封保存。后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抽取血样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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