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校车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新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皖B*****号大型专用校车沿无为市金牛路由洪巷方向向蜀山方向行驶,行驶至金牛路0km+500m路段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被告人周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经安徽省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06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艳燕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试听资料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