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34118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花园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24分,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来安县黎明路与新城大道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周某某受伤。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励某某负此起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周某某被送往来安县家宁医院救治。民警在来安县家宁医院找到周某某,由家宁医院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样本两份,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周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案发后,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给予励某某赔偿取得其谅解,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励某某的证言。
4.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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