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庄**号**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0时04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一汽牌小型轿车沿界首市X017县道自北向南行驶,欲从界首市泉阳镇到临泉县杨桥镇,在舒庄镇与杨桥镇交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7.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文莉
检察官助理:赵苗苗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镇**村**庄**号**户,联系电话1881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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