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栋**室。曾因赌博于2013年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赌博于2013年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在肥东县境内合蚌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朝银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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