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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03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G*****号小型汽车在周潭镇行驶被群众报警举报,民警将周某某抓获后带至派出所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记录、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幸福

检察官助理:江帅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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