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2224,汉族,初中文化,业务员,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陵阳镇**村**组24号,现住址:青阳县***小区13栋1单元601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R*****号小型轿车行至青阳县城九华东路与天柱路交叉口150米处,被“酒驾”查辑点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56mg/100ml。当晚21时55分许,交警将周某某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琳娜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小区13栋1单元601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