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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户籍所在山东省商河县****号,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29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2时许,在驾驶证吊销期间,其驾驶渝D*****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周南路路口东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11月1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2±4.4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11月2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1030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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