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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19〕6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石油化工配件厂工人,现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下时,被章丘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经检验,周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19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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