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北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寒某某盛泰街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北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违反交通信号的魏某某驾驶的鲁******号牌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周某甲受伤,两车及绿化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周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1.11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周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8年4月28日,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在寒某某人民医院找到被告人周某甲,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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