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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7时38分,周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郓城县**镇**庄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成分为143.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艳萍

检察官助理袁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于郓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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