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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乡**街**号**。201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5月14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元。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郊--巨城线格盟国际门口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晋C****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检测单、抽血工作记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图、到案经过、当事人驾驶证、户籍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款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明

2020年7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平定县**乡**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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