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6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51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潞城区史迴乡王里堡收费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素云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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