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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6********,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醉酒后(经检验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86.10mg/100mL)驾驶川X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镇**路与**路交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喻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人田俊,182********。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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