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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4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宿舍,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0时1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MA****小型汽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化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周某某为了逃避检查,趁民警不注意弃车逃跑了大约20米,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周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珍

2020年814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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