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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9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RG****的小轿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横沙村四十六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4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2017年被告人周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广州市花都区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森华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806****,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79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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