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镇**村**庄**号。2020年1月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1月7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进侨港路东49米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新海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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