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9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持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鹤泰路进鹤泰路一横路西202米处路段时,与在此实施防疫工作的何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3.9mg/100mL。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文婷
检察官助理:叶富环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314****。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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