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8〕11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0********,壮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号,户籍地广西上林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5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科德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扣押物品清单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志良
2018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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