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因犯抢劫罪,2002年1月14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27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7日、同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3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永济路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牌号湘N0KP**普通两轮摩托车准备前往太平桥佳惠华盛堂送货,行驶至红星北路太平桥小学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台阶,后被接警赶至现场的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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