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镇**村**组,住成都市双流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00时32分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A*****的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大道杉板桥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华区成华大道杉板桥路199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7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6.2毫克/100毫升,周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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