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805号

被告人周*红,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初中,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红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7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周*红酒后驾驶着的云******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途径二环行驶至东二环**立交桥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顺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3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红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依法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周*红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红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姗姗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红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