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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弄**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室。因赌博,于2004年9月10日被富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 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5年1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AK****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澳海香樟园驶往**街道**居,行驶至小区门口时,因开门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4月28 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133****1988)现在原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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