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H*J***小型轿车,沿武陟县城兴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大道口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6.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朱鑫花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武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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