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湖南省东安县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海区**镇**路**号**号**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无牌两轮助力车行驶至冷水滩区珊瑚菜市场吉发路路段时,车子侧翻摔倒在地不省人事,后永州市交警支队凤凰园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警发现周某甲有醉酒驾车的嫌疑。经抽血送检鉴定: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26.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周某甲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晓阳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海区**镇**
路**号**号**梯**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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