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陕西省丹凤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3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兰州新区省纬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十二路十字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12.91mg/100m1,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顾琴

2016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