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大道**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镇**坊**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8****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机场高速由北往南行驶至机场高速26.5公里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5.4mg/100ml血。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天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大道**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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