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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3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拖拉机运输,住江阴市**镇**村**里**号(户籍地为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12时55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江阴市顾山镇李家桥村村道任家宕37号地段由南向北倒车时车辆左后侧撞到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mg乙醇/100ml血液。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已赔偿平某某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查询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平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抽血录像、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强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里**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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