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2月20日、2011年5月10日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又曾因赌博,于2010年2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NK****小型轿车载陈某甲,自泗阳县**镇家中行驶至众兴镇江南乐坊KTV附近看人打麻将。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载陈某甲、陈某乙准备驶回泗阳县**镇,当行驶至泗阳县大桥中部时,发现前方有民警检查酒驾,被告人周某某遂要求陈某甲与其更换驾驶位置,由陈某甲继续行驶到大桥南首时被查获,后经民警询问被告人周某某承认其酒后驾驶行为。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制作)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凌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153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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