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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6********,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CQ****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睢宁县**路与**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1.6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8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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