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乡**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网上追逃于2019年8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由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 年3 月26 日20 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苏州市吴江区吾悦广场路段出发,沿松陵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041 号路灯杆路段处,与王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苏E2**** 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周某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mg/100ml。无牌两轮摩托车车损价值人民币764元,苏E2272557 电动自行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52元。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抓获并提取被告人周某某血样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淑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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