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823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县**乡**号,现住址新疆沙湾县**路**饭店旁自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沙湾县**路**处违章停驶,被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沙湾县医院采集血样。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证、行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车辆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金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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