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冀G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师范路与师范路小学街十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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