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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后逃逸,2018年12月25日被盐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10 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3年4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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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盐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盐山县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冀******号小型汽车在盐山县**洗浴出门左拐弯时,与被害人姜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之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逸,沿沧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盐山县**路口处,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周某某驾车逃逸。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8.2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协议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可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从重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秀云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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