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送检的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1.57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新华区古城西路行驶至石清路与古城西路交叉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硕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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