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5********,汉族,大学本科,河北省**县**村学区教师,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张掖**村,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中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华大街南三环交口北行1000米处,因发现公安机关夜查,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查获。周某某拒绝公安机关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被带往河北省以岭医院进行抽血待检。经鉴定,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1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恺
检察官助理:李雪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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